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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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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某创业公司工作的付先生,32岁了还没找到女友。于是今年春节,好面子的他租了一个大眼睛的小清新女友吴晓飞(化名)一起回家过年。
在深圳某创业公司工作的付先生,32岁了还没找到女友。于是今年春节,好面子的他租了一个大眼睛的小清新女友吴晓飞(化名)一起回家过年。
回家前,两人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女方有义务和男方牵手、拥抱,男方和女方牵手一次,男方向女方支付50元,男方和女方拥抱一次,男方向女方支付100元。如果女方收到男方家人、亲戚、朋友送的红包,两个人按六四分红,男方拿六成,女方四成。
过年期间,付先生的舅妈连连称赞这位大眼睛又勤快的吴晓飞,随手赏了2万元大红包。然而,正月初七,两人从老家回汉后,吴晓飞不履行双方分红的协议,将2万元红包独自占有。昨日,付先生向我报公益律师求助,红包钱是否能讨回?
支付费用的牵手、拥抱是否合法?“租女友”协议是否有效?付先生、吴晓飞假扮情侣讨红包是否构成欺诈?红包到底该归谁?深圳市司法局普法宣讲团讲师刘伟、深圳文胜律师事务所陈浩杰和罗启斌、调解网公益律师刘春华和秋芳、深圳我主良缘高端婚介高端婚介机构资深婚恋顾问王思琪和迟玉梅等近十位组成的帮帮团进行了讨论分析。
付费的牵手拥抱,违背公序良俗
刘伟、陈浩杰、罗启斌认为付先生和吴晓飞签订的协议中,“租女朋友回家过年”之“租”其实就是“雇”的意思,此合同就是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一方提供特定劳务的雇佣合同。此劳务雇佣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商一致,该合同订立有效。因此,协议里关于红包如何分等约定是有效的。
但是,协议里关于牵手、拥抱等人身方面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其中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就被认为是公序良俗原则。“租女友回家”与我国社会所提倡的真诚恋爱、诚实守信相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约定无效。
假扮情侣“讨红包”,可撤销赠与
刘春华和秋芳认为,情侣关系不像夫妻关系那样在法律上界定得那么严格,情侣关系主要由男女双方的主观意识决定。因此,很难认定付先生租女友回家假扮情侣“讨红包”构成对亲戚的欺诈。
王思琪和迟玉梅认为,付先生舅妈就是把这个红包给女方的。男方已经工作,一般是不会给红包的。给红包是基于“新媳妇”见面礼,因此这种赠与应该属于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甚至是欺诈。
最后刘伟还表示,如果红包是亲戚的赠与,那么这个赠与是有前提条件的,亲戚是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赠与的这笔费用。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中一条就是“因重大误解的”,因此亲戚可以向双方主张权利,要求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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